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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480號
原 告 葉育成
被 告 陳子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為發票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執以原告名義為發票人所簽發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向本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而經本院以107年度司票字第944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惟兩造間並無借貸關係,原告並未從被告處收到任何金錢,乃係被告脅迫原告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借據及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刑事部分原告亦已提出刑事告訴,故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為發票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即不存在。
爰聲明:確認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為發票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判斷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原告主張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業經被告執向本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07年度司票字第944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則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既由被告持有並據以行使票據權利,而原告就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之本票債權存否既有爭執,其法律上地位不安之狀態,自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即有確認利益。
(二)第按,本票固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間所存在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
然發票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此觀諸票據法第13條本文規定之反面解釋可明(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9號判決要旨參考)。
據此,原告主張兩造為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直接前後手關係乙節,被告既未到場爭執,參以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並無受款人之記載,亦無第三人之背書,且係被告執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自堪認兩造確為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之前後手關係,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得以其與被告間之原因關係抗辯事由對抗被告。
(三)第查,於票據之債務人與執票人為直接前後手關係之情形,倘發票人提出其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之對人抗辯,執票人自應就該基礎原因關係存在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
如執票人主張票據係發票人向其借款而簽發交付,以為清償方法,發票人復抗辯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並未成立,則就借款已交付、消費借貸關係有效成立之事實,即應由執票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3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㈡、87年度台上字第1601號判決要旨參照)。
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並無借貸關係,原告並未從被告處收到任何金錢,乃係被告脅迫原告簽發面額10萬元之借據及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之事實,被告既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據此,被告既未舉證與原告間有消費借貸之合意及交付借款之事實,自無從認定兩造間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
此外,被告亦未主張及舉證證明兩造有其他基礎原因關係存在之事實,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既未主張及舉證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基礎原因關係存在之積極事實,則原告以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為由,對抗執票人之被告,而請求確認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為發票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即屬有據。
(四)綜上,被告未舉證證明兩造間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亦未主張及舉證兩造間有其他基礎原因關係存在之事實。
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為發票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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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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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期日 │ 票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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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7年6月29日 │20,000元 │未載 │CH-NO-669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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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7年6月29日 │20,000元 │未載 │CH-NO-669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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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7年6月29日 │20,000元 │未載 │CH-NO-669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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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7年6月29日 │20,000元 │未載 │CH-NO-669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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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7年6月29日 │20,000元 │未載 │CH-NO-669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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