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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本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俊賢因本院107 年度竹簡字第19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不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併請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上訴理由狀原本及繕本各1 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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