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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調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魏翊軒
法定代理人 熊美言
相 對 人 文碩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英
上列當事人間退還訂購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款項等。
惟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在桃園市○○區○○路00號,已據聲請人起訴狀載明,並有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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