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竹簡調,256,2018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調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王黃銘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陳正如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聲
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房屋現值證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