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竹簡調,262,2018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調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方傑
相 對 人 旭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鑛滿
相 對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煖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向旭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訂購4 張臺北雪梨來回機票,然回程機票遭取消,爰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損害等情。

經查,本件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松山區、桃園市大園區,有起訴狀、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36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