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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調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柯盛隆
相 對 人 新福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興龍
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聲請人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2月9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所為調解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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