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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調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張小萍
相 對 人 黃登明
石傳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 月5 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106 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2 月8 日送達聲請人本人簽收,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 頁)。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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