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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黃崇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堃旺、江堃貴間就本院民事執行處107 年
度司執字第388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 元。
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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