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補,1079,2019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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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79號
原 告 孟員嶠
訴訟代理人 陳紹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昕琳、温忠平、吳文賢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94,4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93,070元,並提出委任陳紹倫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原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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