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補,339,201805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戴連祥
原告對被告謝文忠、戴秀英、戴秀蘭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37,600元,應繳納58,81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