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補,352,201805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 告 葉孟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筱菁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貳拾伍萬元,應徵調解聲請書新台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