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補,356,2018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呂崇德
被 告 耀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喻傑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耀寬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48,493 元,應繳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88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