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補,358,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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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彭添棟
吳姿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薇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7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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