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補,365,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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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陳謙
上列聲請人請求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相對人鄭大河承租建物之價值為何(建物如有門牌號碼,請提出該建物之房屋稅籍證明資料,如無法提供該建物之房屋稅籍證明資料,則應查報該建物之門牌號碼,以利本院查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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