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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告 鍅國巴黎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聖誕
被 告 林玉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玉芬間返還消費寄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零玖拾捌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柒佰壹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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