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補,369,201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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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告 李奕賢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被 告 永隆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舒堤
法定代理人 張澤芳
法定代理人 胡力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隆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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