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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蔡茹百
被 告 瑞塔複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岱鏗
被 告 徐珮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塔複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徐珮真等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零陸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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