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補,392,201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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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簡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伍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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