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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 告 國際學舍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清杞
被 告 鄭浩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浩峻間請求移交印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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