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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郭宏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紹瑋、藍溢翔、藍溢翔之法定代理人間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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