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補,402,2018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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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湧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書凱
被 告 吳孟淳即弘倢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吳孟淳即弘倢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伍萬貳仟柒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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