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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航昇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曾聲請對被告緯冠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柒萬肆仟肆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伍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零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補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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