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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姚素蘭即萬星汽車修理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美樂家客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玖萬玖仟陸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參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捌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三)提出萬星汽車修理廠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商業登記證),以證明該修理廠為獨資商號,負責人為姚素蘭。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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