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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3號
原 告 聚威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耀武
訴訟代理人 甘大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參萬捌仟參佰肆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貳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零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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