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 告 李鈞揚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京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肆仟玖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