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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5號
原 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姜貴昌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曾聲請對被告戴國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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