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補,431,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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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 告 周健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勝深、劉文鑾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主張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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