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補,437,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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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張姜銀英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恩偉、張恩晟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8 萬7,700 元(第一部分為465 萬元、第二部分為3 萬7,7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 萬7,43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4 萬7,431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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