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吳芷欣即呂單鳳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吳燦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吳芷欣即呂單鳳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玖萬貳仟捌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