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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李鈞揚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豐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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