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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黃曜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能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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