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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告 包燕勳
原告對被告巨匠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請求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
,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元,應繳納29,7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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