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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羅閔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芷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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