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7號
原 告 張慶芬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蓮月
原 告 吳萩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甘必成
被 告 林銀嬌
訴訟代理人 黃振洋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峻偉
蘇毓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壹拾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
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查,就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主張被告之建物化糞池污水流入原告等之廚房及地下室,影響原告住家及公共環境衛生至鉅,而本院認就原告建物滲水原因為何,又該滲水可否修復、修復方法與費用為多少,有送鑑定之必要,且業據原告聲請鑑定後,經本院囑託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予以鑑定,茲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未據原告墊繳,有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函件在卷可參,爰裁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繳納,若原告未繳納,將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的規定為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