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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號
原 告 劉黃春香
被 告 劉廖阿嬌即劉錦城之繼承人
劉軍麟即劉錦城之繼承人
劉淑芬即劉錦城之繼承人
劉淑芳即劉錦城之繼承人
劉淑宜即劉錦城之繼承人
劉錦榮
劉錦煥
劉宇倉
劉宇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菽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廖阿嬌、劉軍麟、劉淑芬、劉淑芳、劉淑宜為被告劉錦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定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3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均請自行到庭。
理 由本件被告劉錦城於民國107 年9 月15日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據本院向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職權調查結果,經該所108 年1月31日北地所資字第1080000608號函檢附劉錦城權利人歸戶清冊及相關謄本回覆本院,茲劉錦城之繼承人迄未辦理土地繼承登記(見本院卷第202 ~203 、第209 ~212 、215 ~216 頁),故依同法第178條之規定,爰裁定命劉廖阿嬌(劉錦城配偶)、劉軍麟(劉錦城之長子)、劉淑芬(劉錦城之長女)、劉淑芳(劉錦城之次女)、劉淑宜(劉錦城之三女)為被告劉錦城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進行辯論,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又,劉錦城本人生前曾於本院指定之107 年8 月8 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並與其他共有人(除了是日未辦理報到之原告劉宇倉以外)意見一致而無爭執,亦即對於本院卷第105 頁複丈成果圖【乙案】方案,均同意以找補方式為合併分割,且『計算如下』1 ~4 點所列(見本院卷第131 頁筆錄),爰此請全體當事人務必於本裁定主文第2項指定之期日前辦理閱卷,並於該次期日對於下列1~4 點是否仍為相同之意見,以書狀表示意見,繕本依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自行送達他造,該次期日可能辯論終結,請注意攻、防:1.劉錦榮部分:分到的是上開複丈成果圖所示(下同)甲、乙,甲面積是193.88平方公尺,乙面積205.04平方公尺,合計多了32.55 平方公尺(9.85坪),用每坪新臺幣6 萬5,000 元找補,應付補償費為64萬0,250 元。
2.劉黃春香、劉宇倉、劉宇峯部分,分到是戊、己,戊的面積是225.87平方公尺,己的面積是242.21平方公尺,合計多了102.58平方公尺(31.03 坪),用每坪新臺幣6 萬5,000 元找補,應付補償費為201 萬6,300元。
3.劉錦城部分,分到丙,丙的面積是245.29平方公尺,少了121.09平方公尺(36.63 坪),用每坪新臺幣6 萬5,000 元找補,應收補償費為238 萬0,300元。
4.劉錦煥部分,分到丁,丁的面積是351.46平方公尺,少了14.04 平方公尺(4.25坪),用每坪新臺幣6 萬5,000 元找補,應收補償費27萬6,25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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