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訴,973,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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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3號
原 告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律師
被 告 立揚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良琪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查明原證11部分,有無代墊員工陳清山薪資,如有,應提出證明文件?又依12月份出勤資料彙整表編號10至14部分,給付薪資之員工出勤起迄期間為何,並分別列名各人代墊薪資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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