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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80號
原 告 王麗玉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明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佩軒律師
被 告 毛立言
訴訟代理人 劉書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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