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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原 告 慈玄濟世靈修中心
法定代理人 游繡華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廖大鵬律師
被 告 呂錦祥
陳湄汝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慈玄九天玄女娘娘弘道協會
法定代理人 徐世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財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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