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原 告 美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常彬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被 告 采頤股份有限公司即仁乙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宥樺
被 告 仁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淑芳
被 告 吳柏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亭熹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律師
張詒荌律師
蔡玫眞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彣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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