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原 告 謝麗燕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張孟駿
複 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
被 告 新竹縣竹東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羅吉祥
訴訟代理人 陳偉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宣判日期「107年4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4月26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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