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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郭鴻銘
被 告 宇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翰鴻
被 告 郭繼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參拾柒萬零捌佰壹拾陸元柒角伍分,及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或按給付當時原告銀行牌告美金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參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3 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宇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帷公司)於民國105 年5 月12日邀同被告鄭翰鴻、郭繼汾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保證被告宇帷公司於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9,000 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並立有保證書、約定書可稽。
嗣被告宇帷公司自105 年5 月17日與原告簽訂應收帳款承購合約書、應收帳款承購同意書,依該約定被告宇帷公司自105 年10月25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合計美金37萬0,816.75元,利息則按LIBOR 3M利率與TAIFX 3M OFFER RATE 孰高加1.5 %除以0.946 計算。
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本金或利息未按期清償,亦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除本金部分應按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自逾期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詎被告宇帷公司皆未依約清償,雖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
而被告宇帷公司既為借款人,被告鄭翰鴻、郭繼汾等人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參拾柒萬零捌佰壹拾陸元柒角伍分,及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或按給付當時原告銀行牌告美金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
二、被告3 人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各幣別牌告匯率、墊付款項明細表、保證書、約定書、應收帳款承購合約書、應收帳款承購同意書、應收帳款「讓與/折讓」明細表、應收帳款承購支付價金申請書兼撥款憑證等件為證,而被告3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據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四、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本件被告宇帷公司既為上開債務之債務人,被告鄭翰鴻、郭繼汾則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保證債務負全部給付之責。
又本判決附表所載編號4 借據金額到期日為【106 年2 月1 日】、發票金額本金美金14,000元、餘額為美金12,599.98 元之該筆款項,原告起訴聲明主張比照本判決附表所載編號3 該筆同自【106 年1 月31日】開始計算其利息暨106 年2 月28日開始計算違約金,應有錯誤,是本院就上開編號4 該筆款項認自106 年2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7526 %計算之利息、自【106 年3 月1 日】起計算違約金,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1,748元暨添具繕本1 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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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積欠本金 │ 年利率 │利息起迄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美金(元)│ │(民國) │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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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2,307.33 │2.85412 %│自106 年1 │自106 年2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月12日起至│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 │
│ │ │ │清償日止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2 │10,881.90 │2.85412% │自106 年1 │自106 年2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月16日起至│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 │
│ │ │ │清償日止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3 │56,754.00 │2.87526% │自106 年1 │自106 年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月31日起至│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 │
│ │ │ │清償日止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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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2,599.98 │2.87526% │自【106 年│自【106 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2 月1 日】│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
│ │ │ │起至清償日│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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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5,236.00 │2.93869% │自106 年2 │自106 年3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月2 日起至│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 個│
│ │ │ │清償日止 │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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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66,804.12 │2.97040% │自106 年2 │自106 年3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月8 日起至│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 │
│ │ │ │清償日止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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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953.28 │3.27696% │自106 年2 │自106 年3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月13日起至│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 │
│ │ │ │清償日止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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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163.51 │3.27696 %│自106 年2 │自106 年3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月15日起至│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 │
│ │ │ │清償日止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9 │101,412.00 │3.27696% │自106 年2 │自106 年3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月19日起至│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 │
│ │ │ │清償日止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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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5,493.60 │3.27696% │自106 年2 │自106 年3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月23日起至│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 │
│ │ │ │清償日止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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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5,542.36 │3.48837% │自106 年 │自106 年4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3 月2 日起│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 個│
│ │ │ │至清償日止│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12 │21,668.67 │3.59408% │自106 年3 │自106 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月16日起至│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 │
│ │ │ │清償日止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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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370,81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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