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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郭永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7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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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7年度除字第1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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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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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79NX-00053961-6 │ │1 │300 │ │
│ │司 │ │ │ │ │ │
├──┼──────────────┼──────────────┼────┼───┼────┼───┤
│0002│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0NX-00071259-3 │ │1 │884 │ │
│ │司 │ │ │ │ │ │
├──┼──────────────┼──────────────┼────┼───┼────┼───┤
│0003│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1NX-00124318-0 │ │1 │699 │ │
│ │司 │ │ │ │ │ │
├──┼──────────────┼──────────────┼────┼───┼────┼───┤
│0004│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2NX-00160339-0 │ │1 │908 │ │
│ │司 │ │ │ │ │ │
├──┼──────────────┼──────────────┼────┼───┼────┼───┤
│0005│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3NX-00200228-5 │ │1 │178 │ │
│ │司 │ │ │ │ │ │
├──┼──────────────┼──────────────┼────┼───┼────┼───┤
│0006│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4ND-00535698-1 │ │1 │1000 │ │
│ │司 │ │ │ │ │ │
├──┼──────────────┼──────────────┼────┼───┼────┼───┤
│0007│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4NX-00247927-9 │ │1 │416 │ │
│ │司 │ │ │ │ │ │
├──┼──────────────┼──────────────┼────┼───┼────┼───┤
│0008│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5NX-00283034-9 │ │1 │596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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