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張秀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司催字第37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7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4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2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民 國) │ (新臺幣) │ │ │
├──┼──────┼────────┼───────┼───────┼───────┼────┤
│001 │張秀婷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6 年12月10日│52,900元 │ZC0629659 │ │
│ │ │竹北分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