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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歐憲昌即林淑瑩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7 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3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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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7 年度除字第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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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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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424972-0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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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X-585150-2 │ │1 │ 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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