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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施美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1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4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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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7年度除字第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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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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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147535-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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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8-NX-45602-7 │ │1 │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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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X-94353-3 │ │1 │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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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X-150124-8 │ │1 │4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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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1-NX-205480-4 │ │1 │1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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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X-392826-0 │ │1 │1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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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X-467760-7 │ │1 │4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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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X-525183-5 │ │1 │2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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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X-605226-0 │ │1 │7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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