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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沈珏秀
訴訟代理人 沈秀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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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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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 數 │備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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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天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206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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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天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207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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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天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208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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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天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209 │ │1 │10000 │ │
├──┼──────────┼───────┼──┼──┼───┼──┤
│0005│天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210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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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天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211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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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天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212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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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天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213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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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天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214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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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天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215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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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天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216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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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天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217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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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天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218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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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天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219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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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天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220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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