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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賴素櫻即正暘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3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3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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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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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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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正暘行賴素櫻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6年10月30 │5,240元 │BS2168388 │ │
│ │ │竹科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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