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失 蹤 人 余立鐸 最後籍設:新竹縣○○鄉○○村○○○
關 係 人 黃余玉英
馬余碧蓮
呂余秀妹
余佳媛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余立鐸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余立鐸(男,民國三十五年四月九日生,最後住所:新竹縣○○鄉○○村○○○路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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