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忠股)
關 係 人 周曾錦秀
曾國榮
新竹市○區○○○○○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徐俊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曾德土(籍設: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