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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福建連城國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楠
代 理 人 林國靜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治中等人間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標的金額為人民幣22,990,000元,換算新臺幣為12,265,970元(依聲請時即民國108年10月5日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1:4.375計算,人民幣22,990,000元×4.375=新臺幣100,581,25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5,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一併提出廈門仲裁委員會合法送達仲裁開庭通知書予相對人曹治中、黃鈺栴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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